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资讯 法律研究 品牌机构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购下载
首页 新闻资讯 蓝贵民事案例
蓝贵案例|10.4万保险理赔款归属之争!胡彦军、胡青山律师力辩,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蓝贵案例|10.4万保险理赔款归属之争!胡彦军、胡青山律师力辩,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025-12-19
浏览次数:62

蓝贵案例|10.4万保险理赔款归属之争!胡彦军、胡青山律师力辩,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前言:

在商业交易与设备租赁领域,因事故理赔款归属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不当得利纠纷的核心在于判断一方是否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取得利益,且另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委托,由胡彦军律师、胡青山律师担任其与成都B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原告)、成都C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严谨的案件分析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B公司因施工需要承租旋挖钻机设备,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与B公司指定项目负责人阳某沟通设备租赁相关事宜,并按约定提供了中车TR360F旋挖钻机(所有权人为A公司)。2021年11月20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旋挖钻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并明确因承租方地质原因造成的卡钻、埋钻等情况由承租方负责施救。

2022年1月10日,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突遇塌方导致卡钻事故。B公司称其采取了施救措施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A公司和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所获得的104000元理赔款应归属B公司,二被告未参与施救并支付施救费,占有该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和C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4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主体意见明晰

一)原告意见

原告B公司认为,案涉保险理赔款是针对其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该施救费用全部由其实际支付,二被告无正当理由占有理赔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将104000元理赔款支付给原告,以填补其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支付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意见

A.公司意见

胡彦军律师、胡青山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梳理与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1.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四个要件。

第一,B公司无法证明其因A公司获取理赔款而遭受损失。本案中,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施救费用金额,亦未证明该费用不低于104000元,无法证实其因A公司获取理赔款而遭受了实际损失。

第二,A公司获得理赔款具有合法依据。A公司作为案涉旋挖钻机的所有权人,在事故中面临设备损坏、租金损失等多项损失,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是对A公司财产损失的弥补,A公司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

第三,B公司尚欠A公司租赁费用、维修费用,双方就款项抵销已进行协商,A公司并未非法获利,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2.责任承担与款项归属问题

案涉《旋挖钻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因承租方地质原因造成的卡钻等情况由承租方负责施救,B公司作为承租方,承担施救义务是其合同约定的责任,不能仅凭其履行合同义务就主张保险理赔款归属自身。

A公司在事故后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且多次与B公司协商理赔款处理方案,不存在恶意占有款项的情形。B公司拒绝合理协商方案后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不应得到支持。

C.公司意见

被告C公司辩称,原告方提供的合同是空白合同,没有双方盖章,属于刻意伪造,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案涉及的旋挖设备归属及赔偿金都与C公司无关。原告诉请的是不当得利纠纷,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获得了所谓的利益。


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主张其已实际垫付案涉设备施救费用,但仅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施救费用金额及该费用不低于104000元,即无法证实其已实际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成都B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9元、诉讼保全费1040元,均由B公司负担。


结  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充分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专业的诉讼代理能力。在处理复杂民事纠纷时,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诉讼策略。

不当得利纠纷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构成要件,并非所有“一方获利、一方主张损失”的情形都构成不当得利。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应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妥善保管交易凭证、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若遭遇类似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来,律所将继续秉持“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青山、刘明钰

全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