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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胜诉!490万工程款全额追回,蓝贵律师破解“以票拒付”困局
蓝贵案例|胜诉!490万工程款全额追回,蓝贵律师破解“以票拒付”困局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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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胜诉!490万工程款全额追回,蓝贵律师破解“以票拒付”困局


前言:

建设工程领域中,“先开票后付款”常成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借口,给施工企业维权带来阻碍。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代理四川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德阳某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反驳发包方“未开票拒付”的抗辩理由,助力当事人全额追回490余万元工程欠款,充分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纠纷领域的专业维权实力。


基本案情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9年5月9日及2020年4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某小区首期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预制桩)工程施工合同》《某小区三、四期预应力管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以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相应工程,B公司每月支付至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工程结算后按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无息付清。同时合同约定,A公司领取工程款前需出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要求提交发票的,B公司有权拒付。

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首期工程于2020年7月27日竣工验收,于2020年12月25日结算,结算价14721831.11元;三、四期工程于2021年12月30日结算,结算价17399188.42元。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8874.91元,且出具了部分增值税发票。

(二)欠款争议与诉讼发起

截至起诉之日,B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含一张300万元商票),仍拖欠工程款、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合计4923530.97元。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李泽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诉讼中撤回利息主张),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B公司辩称:未付款项中部分结算款因A公司未开具对应发票,支付条件不成就;另有521975.65元质保金未到支付节点,且同样未收到对应发票,故有权拒绝支付。



裁判结果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3)川0603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

1.德阳某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某A公司支付款项4904482.04元(扣除A公司应承担的电费19048.93元);

2.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48217元,由A公司负担2761元,B公司负担45456元。


典型意义

(一)明确付款义务优先级,破解“以票拒付”行业痛点

法院明确认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构成对等义务。即便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结合工程已竣工结算、质保期已届满的实际情况,发包方不能仅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该裁判观点为施工企业应对类似“以票拒付”纠纷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有效破解了行业维权困境。

(二)厘清质保金支付条件,保障施工方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对质保金支付节点作出清晰认定:首期工程2020年7月27日竣工验收,质保期届满时间为2022年7月27日后;三、四期工程虽未明确竣工验收时间,但双方2021年12月30日已结算,即便从结算日起算质保期也已到期。蓝贵律师团队精准梳理质保期相关事实,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质保金已达支付条件,为当事人全额追回欠款奠定基础。

(三)规范建工合同纠纷举证,凸显证据核心价值

案件审理过程中,蓝贵律师团队提交了合同文本、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文件、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及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同时核实了A公司应承担的电费金额并促成双方认可。这一过程凸显了建工纠纷中“证据为王”的原则,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证据梳理、事实核查中的核心作用。



结  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积淀与实战能力。面对复杂的建工纠纷,专业的法律分析、完整的证据支撑与精准的诉讼策略,是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

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李泽钰、刘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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