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不仅关乎企业资金流转,更可能影响合作关系延续。相较于耗时较长的判决程序,调解因高效、灵活的特点,成为化解此类纠纷的优选路径。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四川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重庆某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精准把握当事人诉求、积极推动调解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59万余元欠款以“现金+设备抵款”方式顺利追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效果的双赢。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就某产业园一期项目强夯工程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经分析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及施工服务,B公司按约支付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全面完成了约定的施工义务,并按结算金额足额向B公司开具了8197047.84元的增值税发票。
B公司支付6600000元后,仍有1597047.84元工程款未支付。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收剩余款项,均未得到有效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597047.84元及逾期利息。
诉讼策略
针对工程欠款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往往比较清晰,当事人争议较小,重点在于诉后如何有效推进被告执行。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效力、结算金额、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被告却迟迟不愿支付余款。此时,财产保全具备“时间短、威慑大”的优势,可迅速扭转被动地位,尤其适用于有融资、招投标、上市等敏感节点的被告。因此,为帮助原告尽快收回欠款,胡彦军、胡俊涛律师立马调整诉讼策略,将重点着眼于“以保全促调解”这一路径上来。在诉讼立案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针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一方面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冻结被告财产的方式倒逼被告调解结案,推进执行。
调解结果
最后,在胡彦军、胡俊涛律师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并经过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8197047.84元,A公司已足额开票,B公司尚欠工程款本金1597047.84元;
2.欠付工程款分两类方式偿还:
(1)现金支付1147047.84元: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80万元,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347047.84元;
(2)设备抵款45万元:2025年4月30日前,B公司协调A公司从项目业主处通过五方债权债务转让方式,以一台全新压路机冲抵欠款;
(3)若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A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还需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违约金;
(4)A公司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2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对B公司全部保全措施的申请书;
典型意义
(一)调解机制在建工纠纷中的高效价值
本案通过“保全促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纠纷,避免了冗长的庭审、上诉程序,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这一结果凸显了保全措施及调解机制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既能够推进债务人主动协商,快速兑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债务人减轻一次性付款压力,为企业后续合作预留空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二)“现金+设备抵款”的灵活偿债模式
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现金流压力,本案采用“现金支付+设备抵款”的组合偿债方式,既保障了A公司能够快速收回大部分现金款项,同时让B公司以更灵活的方式履行义务。这种模式为类似工程款拖欠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思路,尤其适用于债务人现金周转困难但有其他财产可供抵偿的场景。
(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保障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本案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及强制执行条款,为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这一约定既约束了债务人按时履行义务,也让债权人在面对违约情形时能够快速启动维权程序,有效规避了“调解后仍不履行”的风险。
结 语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展现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的专业素养与灵活应变能力。蓝贵律师团队始终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核心,既善于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也注重运用调解等多元化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俊涛、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