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易引发工程量、工程价款争议,若协商不成往往陷入长期诉讼。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四川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泸州某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面对设计变更后的价款分歧,通过积极推动调解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高效化解纠纷,既保障了施工方合法权益,又为双方节省了诉讼成本。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变更设计,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4月5日,案涉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订《内部工程验收表》,但竣工后未做明确的项目结算。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已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857399.1元,但就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因工程量及工程单价计算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在双方未做项目结算的情况下,原告A公司主张工程单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价格进行计算,但被告B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单价过高,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调低计算。
代理意见
胡彦军、胡俊涛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梳理与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争议焦点提出强有力的代理意见:
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主张工程单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价格进行计算。首先,案涉施工合同为综合固定单价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
其次,原被告因工程设计变更而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的条款之外,其余按照原《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而《补充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工程综合单价,故应当参照原合同进行适用。
案件结果
庭审前,被告并不同意调解,因此,法院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庭审中,面对胡彦军、胡俊涛律师提出的强有力的代理意见及确实充分的证据,被告主张难以立足,最终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在胡彦军、胡俊涛律师的积极争取和多次沟通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予以确认:
1.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2万元,分两期支付;
2.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首期款项,原告可就全部未到期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按未付款项42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给原告)。
典型意义
(一)以合同条款为支点,用证据撬动庭审局面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设计变更=价格重谈”的误区。本案胡彦军、胡俊涛律师紧扣“综合固定单价”及“补充协议未变更单价”两大约定,用合同条款锁定价格风险,在缺乏竣工结算、无审计报告的不利条件下,仍把对方重新议价的可能性完全封堵,为施工企业保住了约42万元利润。
2. 代理律师“以打促调、以调求优”,为纠纷解决提供维权指引
被告原坚持“行业标准降价”,并拒绝调解。胡彦军、胡俊涛律师通过庭审中系统出示合同条款、补充协议、验收文件“三证合一”的证据链,当庭瓦解对方抗辩,使其在得知败诉风险后同意调解方案。调解协议中,代理律师又通过把“一次性付清”的诉求改为“分期+违约罚则”的协议,看似降低我方预期,实则有效促成调解。一旦被告逾期即可按42万元全额执行,省去二次诉讼成本,直接放大违约代价,大幅提升回款安全边界。
结 语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展现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素养与灵活应变能力。诉讼不是目的,回款才是真理——面对设计变更引发的价款争议,蓝贵律师用专业与策略,以“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为核心,把设计变更的“风险点”变成施工企业的“利润点”,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俊涛、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