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寻衅滋事罪作为扰乱社会秩序的常见犯罪,其量刑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多重因素。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被告人胡某甲寻衅滋事一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充分展现了蓝贵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日凌晨,胡某甲、蔡某与郑某、贾某在某酒店内因卖淫嫖娼引发嫖资纠纷。胡某甲误以为被“仙人跳”,遂电话邀约孟某带人前来帮忙。孟某随后与胡某乙、罗某及另外两人(另案处理)赶到酒店,其中两人在酒店房间内对被害人贾某实施殴打。之后,孟某等人找到郑某并对其殴打,路过的刘某、叶某上前制止时,亦被蔡某、孟某等人殴打,期间胡某乙从汽车后备箱拿出绳子将叶某、刘某的手部及颈部捆绑。经鉴定,被害人叶某、郑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等五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作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后,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定无异议。
2.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其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关于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鉴于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综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甲等五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时,法院采纳了蓝贵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同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一)累犯从重与自首从轻的量刑平衡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甲系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同时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依法从轻量刑,既体现了对累犯的严厉惩处,又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一裁判逻辑为类似累犯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指引:即便被告人存在从重情节,辩护人仍可通过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量刑结果。
(二)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责任区分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五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但需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区分责任。胡某甲邀约同案犯、孟某积极组织实施殴打,二人作用相当,均被判处实刑;其余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对较小,且有悔罪表现,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适用缓刑。这一认定明确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提醒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需精准梳理各被告人的行为轨迹,明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裁判。
(三)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的司法价值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两项情节成为法院从轻、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尤其是赔偿谅解,既弥补了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又化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刑事诉讼“修复性司法”的理念。这一结果再次凸显:在寻衅滋事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是被告人悔罪的重要体现,也是获得法律从宽处理的关键路径,而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引导当事人完成赔偿协商,最大化争取从轻情节。
结 语
本案的办理过程,充分展现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精准与责任担当。面对被告人系累犯的不利情形,律师团队聚焦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核心从轻情节,精准构建辩护思路,助力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