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因违背公序良俗、扰乱金融秩序,已被国家明确禁止,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高某与谢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面对一审部分败诉的不利局面,凭借精准的法律定性、扎实的抗辩策略,在二审中成功逆转裁判结果,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充分彰显了蓝贵律所在新型金融纠纷领域的专业研判能力。
基本案情
(一)交易背景与模式
谢某与高某系同学关系。2021年10月,双方达成约定:谢某将资金转给高某,由高某代为在某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并转入谢某注册的平台账号;谢某自行在平台操作炒币、抢矿机等获利,提现时将泰达币转回高某,由高某转至平台兑换成人民币后再转给谢某,高某可从中获取推荐收益。高某曾向谢某作出“无风险”“本金不会亏损”等表述。
(二)款项往来与争议爆发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谢某累计向高某转账98048元购买泰达币,高某按约定完成兑换转账。2022年2月至3月,谢某再次向高某转去10331个泰达币要求提现,但因平台无法交易未能兑现,高某后续仅转账2052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双方就款项返还产生争议。
(三)诉讼历程
谢某诉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主张高某的保本承诺有效,应按承诺支付剩余款项62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涉及虚拟货币交易该合同无效,判令双方各承担50%损失,高某需支付谢某24438元。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胡彦军、胡俊涛律师接受高某的二审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梳理与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合同性质:高某与谢某只成立“委托兑换”关系,不构成民间委托理财,一审定性错误,应纠正为普通委托合同;
(二)合同效力: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违反金融管制、违背公序良俗,故高某与谢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
(三)损失承担:高某的保本承诺无效,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应由投资人谢某自行承担,高某不负赔偿义务。
裁判结果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蓝贵律师团队的上诉意见,作出(2025)川06民终313号终审判决:
1.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4)川0623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
2.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元,均由谢某承担。
典型意义
(一)明确虚拟货币相关合同的效力边界
法院明确,根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本案中,谢某与高某之间的泰达币委托兑换交易,本质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延伸,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裁判观点再次强化了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禁止性态度,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
(二)厘清委托合同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区别
一审法院误将双方关系认定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定性:双方仅约定高某代为办理人民币与泰达币的兑换,炒币获利、提现时机均由谢某自主决定,不具备“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经营管理”的理财合同特征,应认定为普通委托合同。蓝贵律师团队精准拆解合同性质,为案件逆转奠定了关键基础,体现了对合同类型定性的专业把控力。
(三)界定虚拟货币交易损失的责任承担规则
法院明确,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虚拟货币投资经验,在国家多次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参与交易,相关损失应自行承担。高某的“无风险”表述既不明确具体,也不能构成新的代偿合意,不能成为谢某转嫁风险的依据。这一规则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担”的原则,警示公众远离虚拟货币交易。
结 语
本案从一审部分败诉到二审全面胜诉,充分展现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新型金融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与抗辩实力。面对虚拟货币这类法律定性复杂的纠纷,专业律师的精准研判与策略制定至关重要。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青山、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