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领域中,“合作”与“分包”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款项支付与责任承担,此类争议常成为纠纷核心。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贺敏律师代理唐某、余某与张某、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面对被告以“合伙关系”抗辩、否认结算协议效力的局面,凭借扎实证据与精准法律定性,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到期工程款及律师费,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纠纷法律关系认定中的专业实力。
基本案情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3年8月19日,张某、刘某(甲方)与唐某、余某(乙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就成都某项目的支护桩工程共同合作,明确双方出资责任、分工及利润分配比例。后续双方又签订《补偿协议》,对施工中增加的成本进行补贴约定。
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后,2024年5月16日,四方签订《基桩工程施工结算及支付协议》,明确张某、刘某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唐某、余某施工,确认欠付垫付费用及工程尾款共计202.6万元,约定了分期支付计划(含2024年5月16日支付42.6万元、5月30日前支付72万元等),同时约定逾期付款需按LPR四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二)争议爆发与诉讼发起
协议签订后,唐某、余某仅收到72万元款项,剩余70.6万元到期款项未获支付。多次协商无果后,唐某、余某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刘某支付到期工程款70.6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争议焦点
庭审中,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被告张某、刘某辩称双方实为合伙关系,而非分包关系,结算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且分包单位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代理意见
胡彦军、贺敏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梳理与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法律关系
《工程合作协议》中约定张某、刘某将合同内的成都某项目支护桩工程与唐某、余某共同合作,双方按协议共同出资,按比例分配利润。但签订日期在后的《支付协议》中又明确载明将原“合作”变更为“甲方、乙方把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丙方、丁方”,并独立结算工程量、价款,双方成立劳务分包关系。
(二)协议效力
《支付协议》均有原被告双方签字捺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称《支付协议》签订系受胁迫,但二人作为受胁迫的举证义务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三)付款义务
协议已确认欠款202.6万元并列出分期表;被告仅付72万元,三笔到期款尚欠70.6万元,应继续支付并依约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胡彦军、贺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4)川0112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
1.被告张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某、余某支付工程款70.6万元、律师费10000元及违约金;
2.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597.5元,由原告负担597.5元,被告负担5000元;保全费421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
典型意义
(一)分包关系与合伙关系的核心区分标准
法院明确,合伙关系的核心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案涉《工程合作协议》未体现风险共担约定,后续《支付协议》更直接载明双方为劳务分包关系,且被告未举证证明结算协议是受胁迫签订,故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这一裁判观点明确了区分两类关系的关键:是否存在风险共担约定、后续结算文件的定性表述,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二)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履行保障
本案中,《支付协议》明确了欠款金额、支付计划及违约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以“受胁迫”抗辩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到期款项,体现了“契约自由”与“证据为王”的司法原则,保障了结算协议的严肃性与履行力。
(三)维权成本的约定承担规则
《支付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需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法院依法支持了律师费主张。这一结果明确: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维权成本的承担方式,只要约定合法且有实际支出证据,即可获得司法支持,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成本保障。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分包”与“合伙”的精准法律定性,以及对结算协议效力的有力维护。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对建工领域法律关系的深刻理解、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成功破解被告抗辩,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贺敏、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