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买卖合同纠纷中,“印章效力争议”“代付款抗辩”“先票后款约定”常交织形成维权阻碍,尤其在工程类交易中,一审胜诉后仍可能面临对方上诉引发的程序拉锯。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成都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四川某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胜诉基础上,针对对方上诉提出的多重异议精准抗辩,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维持核心债权认定,助力当事人锁定百万货款,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商事纠纷全流程代理中的专业坚守与攻坚能力。
基本案情
(一)交易背景与履行经过
B公司系成都市某中学校区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因项目建设需采购吊顶材料,与A公司分两阶段开展交易:
第一阶段(2022年-2023年):无书面合同,A公司陆续供货,由伍某签收,经结算实际供货金额561705.17元,A公司已开具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商务人员黄某通过微信发送结算表确认该金额;
第二阶段(2023年):双方补签《某中学校区项目工程吊顶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供货金额1213727.67元,B公司委托杨某为收货负责人,货款按月结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付至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同时约定“先票后款”条款。
交易期间,B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3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付。
(二)诉讼历程
A公司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总供货金额1775432.84元,扣除已付款及质保金后,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014069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A公司诉求后,B公司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支持A公司诉求后,B公司提起上诉,对合同关系、员工代理效力及付款条件均提出异议。
胡彦军、徐敏杰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梳理与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B公司抗辩逐一提出如下意见:
1.合同关系:两阶段供货均有印有公司专章的收货、对账、发票及付款印证,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支付货款73万元,该行为印证其对合同关系的认可。B公司未举证“项目部章私刻”,亦未申请鉴定,一审事实清楚,无需追加第三人或启动鉴定。
2.员工代理效力:伍某、杨某、黄某系项目现场人员,其签收、对账构成职务行为。B公司一审已自认部分事实,二审主张前后陈述矛盾。
3.付款条件:A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0日向B公司开具全额发票。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蓝贵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01民终16185号终审判决:
1.撤销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2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
2.四川某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某A公司支付货款1014069元及逾期利息;
3.一审案件受理费14614元,由A公司负担600元,B公司负担140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9元,由A公司负担1440元,B公司负担13249元。
典型意义
(一)项目部专用章的合同约束力认定
二审法院明确,B公司作为项目承包单位,虽主张项目部专用章系私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且其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视为对合同关系的实际认可。这一认定明确:项目部专用章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无效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履行行为,可认定对承包单位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仅以“非备案公章”逃避合同责任。
(二)“先票后款”条款的适用边界厘清
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不能排除发包人支付货款的主债务。结合A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足额开具发票的事实,判令利息从发票交付次日起算,既尊重合同约定,又避免发包人滥用抗辩权长期拖欠货款,平衡了双方权利义务。
(三)无书面合同下的供货事实认定规则
第一阶段无书面合同,但A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B公司商务人员的微信对账记录及部分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二审法院据此确认该阶段供货事实成立。这一裁判逻辑为无书面合同的交易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收货凭证+对账记录+付款凭证+发票”的组合证据,可有效锁定交易真实性。
(四)二审程序异议的审查标准
针对B公司提出的“未启动鉴定、未追加第三人”的程序异议,二审法院认定,结合全案证据已能查清核心事实,无启动鉴定及追加第三人的必要,一审程序无违法情形。这一认定明确:程序异议需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查清为前提,不能仅以程序瑕疵为由否定实体裁判结果。
结 语
本案从一审胜诉到二审巩固核心权益,关键在于对合同效力、证据链完整性、付款条件等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控与坚定抗辩。面对B公司的多重上诉理由,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事实与法律,层层拆解争议,成功为当事人锁定百万货款债权。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