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的款项争议,往往伴随着逾期利息、维权成本等衍生诉求,若长期僵持易加剧双方矛盾。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快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付款协议,既高效锁定债权,又为双方节省了诉讼成本,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纠纷调解中的专业协调能力。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旋挖桩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A公司承接某工程桩基劳务分包项目的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工程已竣工结算,但B公司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经多次催讨无果后,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311338.5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策略
针对工程欠款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往往比较清晰,当事人争议较小,重点在于诉后如何有效推进被告执行。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效力、结算金额、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被告却迟迟不愿支付余款。此时,财产保全具备“时间短、威慑大”的优势,可迅速扭转被动地位,尤其适用于有融资、招投标、上市等敏感节点的被告。因此,为帮助原告尽快收回欠款,胡彦军、徐敏杰律师采取“以保全促调解”的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针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一方面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冻结被告财产的方式倒逼被告调解结案,推进执行。
调解结果
在胡彦军、徐敏杰律师的积极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102民初674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 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分两期支付:2025年10月18日前支付100000元,2025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
2.若被告B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8日起按一年期LPR三倍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3.保全保险费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3元、保全费2942元,均由被告负担,于2025年1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典型意义
(一)建工纠纷的高效调解路径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争议,避免了冗长的庭审、判决程序,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双方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这一结果凸显了调解在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既能够快速兑现债权人的核心权益,又能为债务人减轻一次性付款压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二)违约条款对调解协议的刚性保障
调解协议明确约定“逾期即加速到期+LPR三倍利息”的违约条款,既给被告设定了严格的履约约束,又为原告债权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有效防范了“调解后拖延付款”的风险,确保调解结果不流于形式,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权成本的全额转嫁机制
协议明确将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判令由被告承担,实现了债权人维权成本的全额转嫁,减少了原告的额外经济支出。这一约定既符合“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公平原则,也为债权人维权消除了成本顾虑,体现了调解协议的公正性与实用性。
结 语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展现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素养与灵活应变能力。面对款项拖欠与利息争议,律师团队以“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为核心,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高效促成纠纷解决。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