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买卖合同履行中,若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货款债权实现往往面临不确定性。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成都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庐山市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债务人已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成功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货款诉求,为债权参与破产分配奠定坚实基础,彰显了蓝贵律所在破产关联纠纷中的专业维权能力。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8月,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11份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玻璃相关材料,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于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完成对账,确认截至2024年11月,B公司累计欠付货款1219804.6元。
后续B公司仅支付30000元,剩余1189804.6元货款未付。因B公司经营恶化,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主张B公司的4位股东在未缴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蓝贵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25)赣048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
1.被告庐山市某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成都市某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9804.6元及逾期利息;
2.案件受理费155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庐山市某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金额的精准锁定
法院明确,A公司与B公司的对账确认单真实有效,可作为货款金额的直接依据。即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已履行供货义务且债权金额明确的,仍有权主张全额货款。这一认定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维权提供了关键指引:及时固定对账凭证、明确债权金额,是保障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的核心前提。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边界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中,法院依法将逾期利息计算至2025年7月1日(破产申请受理前一日),既支持了债权人的合理利息诉求,又严格遵循了破产法律规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股东补充责任的主张边界
法院认定,在债务人已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由破产管理人向股东追缴出资后统一分配。这一裁判观点明确了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追缴的法定路径,为债权人主张股东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指引。
结 语
面对债务人破产的不利局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债权真实性与合法性,成功为当事人锁定全额货款债权,为后续参与破产分配铺平道路。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