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纠纷中,“工期延误抗辩”“质保期起算争议”是常见维权阻碍。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四川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四川某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功破解工期抗辩与质保期认定难题,助力当事人追回工程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领域质保金维权案件中的专业把控力。
基本案情
(一)合同约定与工程履行
202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项目基础桩工程合同》,约定B公司将案涉桩基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模式,总价款690万元;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3%(即20.7万元),质保期自项目竣工移交业主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一个月内支付;工期为30天(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22日验收合格,整体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竣工验收并移交业主。B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669.3万元,剩余20.7万元质保金未支付。
(二)争议爆发与诉讼发起
质保期届满后,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要质保金,遭B公司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质保金20.7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
庭审中,B公司辩称:A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应支付高额违约金,该违约金已超过质保金金额。
胡彦军、胡俊涛律师立即针对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B公司主张A公司工期超期应付违约金,并主张以此抵销质保金无法律依据。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的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但本案中,工期违约责任尚未确定,B公司不得主张抵销。
另一方面,若B公司要在本案中向原告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应以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故B公司主张抵销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011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
1.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质保金207000元及逾期利息;
2.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被告B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一)质保期起算时间的明确认定
法院明确,合同约定质保期自“项目竣工移交业主之日”起算,而非分项工程验收日。案涉整体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移交业主,质保期至2024年11月1日届满,B公司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支付质保金。这一认定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为类似“质保期起算争议”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强调以合同约定的移交节点作为质保期起算依据。
(二)工期延误抗辩的独立性界定
B公司以A公司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但胡彦军、胡俊涛律师指出,工期延误与质保金支付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B公司未就工期延误违约金提出反诉,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能成为拒付质保金的合法理由。法院最终采纳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明确:付款义务与违约赔偿义务相互独立,发包人不能以未反诉的违约事由对抗付款请求,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收款权利。
(三)质保金逾期利息的支持规则
法院认为,B公司在质保期届满后未按约定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自质保金应付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理弥补了施工方的资金占用损失。
结 语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与争议焦点的有效破解。面对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质保金的常见抗辩,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质保期起算、义务独立性等关键要点,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额质保金及利息。如果您正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俊涛、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