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单方调薪、合同到期后未依法续签等行为屡见不鲜,劳动者往往因举证难、维权无门陷入困境。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贺敏律师代理王某与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历经仲裁、一审,成功推翻用人单位单方调薪、代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为当事人追回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近10万元,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劳动纠纷维权中的专业实力。
基本案情
(一)劳动关系存续与争议爆发
2022年,王某入职甲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3年,月固定工资9000元,工作地点在成都。
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为甲公司提供劳动,但公司未与其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起,甲公司单方面将王某工资结构调整为“固定工资6300元+绩效工资2700元”,并以未完成绩效、未提交日报为由,扣发部分工资。2024年9月,公司以成都办公点撤销为由,通知王某前往北京报到,王某对此持有异议,于2024年10月3日以“强制调岗、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仲裁与诉讼历程
王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大部分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1.工资结构调整系双方协商一致,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2.已通过人事代签方式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3.王某工作不记考勤、可自行安排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
抗辩思路
针对甲公司主张,胡彦军、贺敏律师提出核心抗辩:
1.原告系单方面调整被告工资结构,未与被告协商,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补足工资差额;
2.原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再续签,公司所称“续签页”系事后伪造,故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3.被告累计工作不满10年,年度带薪年休假为5天,被告入职原告以来,原告未安排过被告休年休假,故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胡彦军、贺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京0106民初34311号民事判决:
1.确认王某与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3日解除;
2.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202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差额20580元;
3.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2023年至2024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000元;
4.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3元;
5.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某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80元;
6.驳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单方调薪的法律效力认定
法院采纳胡彦军、贺敏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明确,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结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且需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义务。本案中甲公司未举证证明调薪经双方协商,单方变更工资结构并扣发工资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工资差额。这一认定明确了“调薪需协商”的法律原则,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报酬。
(二)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否定
采纳胡彦军、贺敏律师指出,用人单位主张已通过人事代签方式续签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王某授权委托的相关证据,法院亦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代签行为无授权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裁判观点警示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后应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续签,不得以代签、格式条款空白续订页等方式逃避法定义务。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劳动法律中“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等核心原则,以及对举证责任的有效运用。面对用人单位的多项违法主张,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明确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锁定核心权益。如果您正在面临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调岗降薪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贺 敏、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