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资讯 法律研究 品牌机构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购下载
首页 新闻资讯 蓝贵民事案例
蓝贵案例|被控侵占设备索赔467万?蓝贵律师助力被告全面胜诉
蓝贵案例|被控侵占设备索赔467万?蓝贵律师助力被告全面胜诉
2026-01-12
浏览次数:70

蓝贵案例|被控侵占设备索赔467万?蓝贵律师助力被告全面胜诉

前言


企业间设备纠纷中,“职务便利侵占”“非法占有”等指控常伴随高额索赔,一旦举证不当可能面临巨额赔偿风险。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唐某等五名自然人被告,应对四川某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提出的467万余元设备返还及占用费索赔,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抗辩,成功促成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彰显了蓝贵律所在侵权纠纷抗辩中的专业实力。


基本案情


(一)纠纷背景与原告主张

B公司诉称,A公司及唐某、曾某等五名自然人(原系B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其80根工字钢、3根主梁、3台千斤顶及1台电动油泵等设备,以A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谋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设备(无法返还则赔偿65.74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设备占用费401.85万元,两项诉求合计467万余元。

原告主张:曾某作为原生产部经理,违反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设备;其余被告作为设备实际使用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A公司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抗辩与核心证据

胡彦军、徐敏杰律师接受六名被告委托后,梳理核心事实与证据,提出关键抗辩:

1.设备占有具有合法依据:80根工字钢、3根主梁系A公司与原告原法定代表人签订《买卖合同》取得,约定总价款40万元,付款期限3年,属合法买卖关系;

2.部分设备系合法借用:1台100T千斤顶、1台电动油泵由被告唐佳兴向B公司书面借用,并非非法侵占;

3.无侵权行为事实:两名自然人被告已返还1台电动油泵、3台千斤顶,剩余设备的占有均有合法依据,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侵权行为;

4.原告索赔缺乏依据:占用费计算标准无合法依据,且基于侵权主张的诉求均不成立。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胡彦军、徐敏杰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2025)川160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

1.驳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44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207元,由原告负担


典型意义


(一)合法交易与侵权行为的边界认定

胡彦军、徐敏杰律师在庭审中指出,A公司通过与原告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取得核心设备,借用设备亦有书面借用凭证,上述占有行为均具备合法依据,与“非法侵占”的侵权特征不符,法院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主张。这一认定明确:认定侵权需以“无合法依据”为前提,若存在买卖、借用等合法民事关系,应优先按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权利义务,而非直接认定侵权。

(二)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责任划分

本案中,法院明确,被告取得设备的方式是买卖或借用,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且相关行为系公司行为或合法民事行为,与职务无关。这一裁判观点厘清:职务便利侵权的认定需结合“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损害公司利益”等要件,不能仅凭当事人曾为公司员工就推定构成职务侵权。

(三)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非法占有设备,反而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借用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抗辩链。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求,凸显了侵权纠纷中“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的核心原则,为类似纠纷的抗辩提供了明确指引。


结  语


本案的全面胜诉,关键在于精准区分合法民事关系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以及对核心证据的扎实梳理与运用。面对467万余元的高额索赔,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合法占有依据”这一核心,成功破解原告的侵权主张,为当事人免除巨额赔偿风险。如果您正在面临侵权纠纷、设备争议、职务行为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刘明钰

全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