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其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主观故意区分及量刑情节考量均成为案件核心焦点。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一起故意杀人案,面对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悲剧,通过扎实的辩护工作,推动法院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作出兼顾法律正义与社会效果的判决,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范某母亲)、其父亲共同居住。2024年某日,范某因生活琐事与母亲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范某与其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母亲面部着地、头面部受伤出血,失去活动反应。范某因害怕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吞服安眠药后入睡。当日18时许,范某父亲回家发现被害人已无生命体征,后被害人亲友报案,民警将范某带回调查,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范某的刑事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系在自身严重肾病、心血管系统慢性基础疾病基础上,因颈部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范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焦虑抑郁症,对案发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策略
(一)积极沟通,促成谅解
案发后,胡彦军、徐敏杰律师多次与被害人亲属沟通协商。通过积极争取,被害人配偶、弟弟、妹妹均出具谅解书,对范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为范某从轻量刑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全面辩护力争轻判
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情况并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主观无杀人的故意
一方面,范某在本案案发时处于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期,对其行为未能有清晰认知。另一方面,从范某的供述及公诉机关调查的事实来看,不能证明范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现有证据对于范某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存疑,此时应当作有利于范某的推定,应认定其为过失。
2.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齐全
其一,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
其二,被害人的亲属已对范某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其三,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传唤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相关事实;
另外,范某的父亲年事已高,独自居住,范某系其唯一的女儿,希望法院对范某从轻处罚,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回归家庭。
调解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胡彦军、徐敏杰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充分考量了范某的精神疾病状况、案件起因、谅解情节等因素,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被告人范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一)刑事辩护中特殊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胡彦军、徐敏杰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梳理了范某的精神疾病诊疗记录、案发前异常行为、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意愿等关键信息,精准提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家庭矛盾引发”“获得全面谅解”等辩护要点,为法院准确量刑提供了重要依据。这一辩护思路凸显了刑事辩护中,对案件特殊情节的挖掘、梳理与呈现的重要性,助力司法机关查清案件全貌。
(二)家庭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量刑平衡
本案系家庭近亲属间生活琐事引发,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存在本质区别。法院充分考量这一情节,结合被害人近亲属全部谅解、范某无犯罪前科等酌定从轻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作出合理判决,实现了法律惩罚与社会关系修复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认定
法院明确,经专业司法鉴定,范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焦虑抑郁症,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对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严谨考量,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兼顾“责任主义”要求,避免对认知与控制能力受限的行为人科处过重刑罚。
结 语
本案的处理,既坚守了法律对故意杀人行为的惩治立场,又充分考量了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状况、家庭纠纷的背景及谅解情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面对此类复杂刑事案件,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兼顾人文关怀。如果您正在面临刑事辩护、刑事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刘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