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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仲裁胜诉!蓝贵律师助力企业追回34万工程款及维权成本
蓝贵案例 | 仲裁胜诉!蓝贵律师助力企业追回34万工程款及维权成本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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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仲裁胜诉!蓝贵律师助力企业追回34万工程款及维权成本


前言


建设工程领域中,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以“未提交请款资料”为由拖延付款是常见维权痛点。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四川某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凭借扎实的证据与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促成仲裁庭支持全部核心诉求,助力当事人追回工程款(含质保金)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仲裁纠纷中的专业维权实力。


基本案情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1年5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案涉桩基础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暂定含税金额766万元,后通过补充协议变更为1076.56万元。合同明确:结算完成后45天内支付至总价97%,预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承包人需凭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工程于2022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6月30日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造价1086.38万元。A公司已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B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34.33万元(含质保金32.59万元)拖欠未付。

(二)争议爆发与仲裁发起

A公司多次催款后,B公司以“未按交易习惯提交纸质请款资料”为由拒绝付款,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且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33万元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1万元、保全保险费800元及仲裁费


调解结果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4)穗仲案字第23843号终局裁决:

1.被申请人B公司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343256.09元及利息(以343256.0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

3.本案仲裁费14022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典型意义


(一)“请款资料”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

仲裁庭明确,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质保期已届满,支付工程款是其核心合同义务。“提交请款资料”属于履行辅助义务,不能对抗支付主债务,发包人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缺乏法律依据。这一认定明确了“主义务优先”原则,禁止发包人以程序性瑕疵逃避付款责任。

(二)质保金返还的条件认定标准

仲裁庭认定,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案涉工程2022年3月25日验收合格,2024年3月25日质保期届满,B公司应按约定返还全部质保金。这一裁判观点清晰界定了质保金返还的核心条件: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为类似纠纷中质保金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维权成本的仲裁支持规则

仲裁庭支持了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补偿请求,认为该费用是申请人为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且未超出合理范围,符合《仲裁规则》中“违约方承担维权成本”的原则。这一结果明确:建工纠纷中,权利人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可依法向违约方主张,为权利人维权消除了成本顾虑。


结  语


本案的仲裁胜诉,关键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与核心证据的扎实固定。面对发包人以“未提交请款资料”为由的拖延付款,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结算完成+质保期届满”的付款核心条件,成功破解抗辩,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工程款及维权成本。如果您正在面临工程欠款、质保金返还、仲裁维权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刘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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