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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工程款 + 钢板桩赔偿双胜诉!蓝贵律师破解 “先票后款” 抗辩
蓝贵案例 | 工程款 + 钢板桩赔偿双胜诉!蓝贵律师破解 “先票后款” 抗辩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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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工程款 + 钢板桩赔偿双胜诉!蓝贵律师破解 “先票后款” 抗辩


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票后款” 抗辩、工程扣款争议、财产损坏赔偿等问题常交织出现,维权难度较大。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功锁定工程款及钢板桩赔偿款债权,破解多项抗辩,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纠纷中的专业攻坚能力。


基本案情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1 年 6 月 28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公园里钢板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位于新津区普兴镇骑龙村的公园里项目钢板桩施工,暂定含税总价 245703.20 元。2021 年 8 月 24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新增抢险支护工程内容,合同暂定金额调整为 1148161.20 元,同时约定因场地原因无法拔出的钢板桩,双方另行协商补偿费用,且明确 “先票后款” 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 2022 年 4 月 1 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 年 7 月 31 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 1297463.44 元。期间,因B公司原因,19 片 9 米钢板桩无法拔出,双方确认该批钢板桩重量 10.26 吨。

(二)争议爆发与诉讼发起

B公司仅支付工程款 746504.2 元,剩余款项以 “A公司未开具足额发票”“施工损坏 CFG 桩基需扣款”“钢板桩未造成实际损失” 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 600958.64 元、违约金 44003.85 元、钢板桩赔偿费 5643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蓝贵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 0118 民初 1509 号民事判决:

1.被告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 539951.44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539952.04 元;

2.被告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板桩赔偿款 33345 元;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407 元、保全费 4027 元,共计 9434 元,由原告负担 1723 元,被告负担 7711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先票后款” 条款的适用边界厘清

法院明确,“先票后款” 约定赋予发包人付款抗辩权,但承包人承诺开具剩余发票的,为避免诉累,可判令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后支付工程款。这一认定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兼顾实质公平,避免发包人滥用抗辩权长期拖欠工程款,为类似 “先票后款” 争议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二)工程质保期的认定规则

合同约定质保期为 “竣工验收至钢板桩拔出之日”,因钢板桩无法拔出,法院结合双方结算确认表中 “无质保金、无质保期” 的约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满 2 年且无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质保期届满,发包人应支付质保金。这一裁判逻辑明确:质保期约定不明确时,可结合结算文件、法定质保期及实际质量情况综合认定。

(三)施工相关财产损坏的赔偿认定

针对无法拔出的钢板桩,双方协商确定赔付单价后,法院直接支持赔偿请求,否定了发包人 “已承担租赁费故无需赔偿” 的抗辩。这一结果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承包人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导致财产无法回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费与所有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

(四)单方扣款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包人以 “施工损坏桩基” 为由主张扣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与承包人施工存在关联,法院未支持该抗辩。这一认定凸显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警示发包人单方扣款需提供充分证据,不能仅凭主观主张拒绝支付工程款。


结  语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争议焦点的有效拆解及举证责任的合理运用。面对发包人多项抗辩,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事实与法律,成功为当事人锁定工程款及钢板桩赔偿款核心债权。如果您正在面临建设工程工程款拖欠、合同履行争议、财产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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