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领域中,质保金作为工程质量的保障,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返还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逾期返还、推诿拖延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代理四川某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快速促成双方达成付款协议,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质保金及维权相关费用,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纠纷调解中的专业协调能力。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承接B公司相关建设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预留部分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足额返还。
案涉工程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132308.19 元。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讨该笔款项,均遭拖延,期间产生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 10150.43 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 800 元等全部诉讼费用。
调解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及蓝贵律师团队的积极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24)川 0192 民初 7320 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原告四川某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 132308.19 元及保全保险费 800 元,合计 133108.19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74.5 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3.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案涉纠纷就此了结;若逾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质保金返还的核心条件明确化
法院通过调解协议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届满后,发包人应按约定返还质保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这一结果清晰界定了质保金返还的法定与约定前提,为施工企业主张该项权利提供了明确指引,保障了施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调解在建工纠纷中的高效优势凸显
相较于传统诉讼流程,调解方式大幅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避免了冗长的举证、庭审程序,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消耗。同时,调解协议兼顾双方利益,既为权利人快速锁定回款方案,也为义务人提供了合理的履行期限,实现了 “案结事了” 的良好效果。
(三)维权成本的合理转嫁机制落地
调解协议明确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B公司承担,实现了权利人维权成本的全额转嫁。这一约定符合 “过错方承担责任” 的公平原则,消除了施工企业因担心维权成本过高而不敢维权的顾虑,为其合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逾期履行的刚性约束有效落地
协议中 “逾期即赋予强制执行权” 的约定,为B公司设定了严格的履约约束,有效防范了 “调解后仍拖延付款” 的风险,确保调解结果不流于形式,为A公司的债权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结 语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展现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处理中的专业素养与高效协调能力。面对质保金逾期返还的常见问题,胡彦军律师聚焦核心诉求,通过调解快速破解争议,为当事人高效挽回经济损失。如果您正在面临工程质保金返还、工程款拖欠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