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中,无书面合同、合同主体模糊、工程量与单价难确认是维权三大核心痛点。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何杨律师代理李某与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公司”)、罗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凭借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成功厘清合同主体、锁定工程量与单价,助力当事人胜诉追回 21 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复杂建工纠纷中的专业攻坚能力。
基本案情
(一)工程承接与履行事实
甲公司承接华侨凤凰都市工业创新港基坑支护工程后,指派罗某担任项目负责人。2022 年,经李金武介绍,李某安排劳务班组进场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李某与罗某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施工内容、工程量计量及单价协商等事宜,甲公司工作人员张璐川在《旋挖桩施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施工情况。
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以 “与宇通公司存在分包关系,李某仅为宇通公司代理人” 为由,拒绝与李某结算。后经锦江区住建和交通局调解,甲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 164322 元,但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
(二)争议爆发与诉讼发起
李某主张工程总价款 379416 元,扣除已代付的工资后,剩余 215094 元应由甲公司、罗某共同支付。甲公司、罗某辩称,与李某无直接合同关系,罗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工程款应与宇通公司抵扣欠款,拒绝向李某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 215094 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3)川 0104 民初 12068 号民事判决:
1.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 215094 元及利息(以 215094 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 4643 元、保全费 1595.5 元,由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3.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无书面合同时合同主体的认定规则
法院明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围绕 “实际履行” 核心。本案中,李某直接与项目负责人罗某协商单价、沟通施工事宜,实际组织班组施工,甲公司接受施工成果并代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便无书面合同,仍可依据实际履行行为认定合同主体,否定了 “仅与案外人存在合同关系” 的抗辩。
(二)口头约定下工程量与单价的举证思路
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成为关键依据:李某发送的《组价明细》载明钢筋笼工程量,罗某未提出异议;通话录音中双方确认支护桩 150 元 / 米、钢筋笼 450 元 / 吨、空桩 80 元 / 根的单价;《旋挖桩施工记录表》佐证有效桩长及空桩数量。法院结合 “一方举证、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反驳” 的原则,全额采信上述工程量与单价,为无书面约定的建工纠纷提供了举证指引。
(三)项目负责人职务行为的责任归属
罗某作为甲公司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其与李某协商工程事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这一认定明确了 “职务行为责任归属” 原则,避免了项目负责人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责任推诿,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无效合同下的工程价款支付规则
因李某系自然人,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双方口头分包合同无效。但法院依据 “工程已实际履行且无质量争议” 的事实,判令甲公司参照双方约定的单价折价补偿工程款,体现了 “无效合同仍需支付合理工程价款” 的裁判逻辑,平衡了合同效力与实际施工人的劳动价值。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电子证据的扎实固定与合同履行事实的清晰梳理。面对无书面合同、主体争议等复杂情况,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核心争议,通过多元证据链构建完整事实,成功破解维权难题。如果您正在面临无书面合同建工纠纷、工程款拖欠、合同主体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何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