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口头 / 微信结算” 的效力认定、挂靠关系举证难是常见维权痛点。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代理成华区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 “A租赁站”)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凭借《设备租赁合同》、微信结算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锁定 12 万余元租赁费及逾期利息,彰显了蓝贵律所在租赁纠纷中的专业维权实力。
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A租赁站与B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A租赁站将一台宇通 350 型强夯机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月租金 85000 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承租方需另行支付进 / 出场费 20000 元。合同中载明的B公司授权代表电话号码,为被告陈某的手机号。
设备使用完毕后,A租赁站负责人与陈某通过微信沟通结算事宜,确认租赁总费用共计 203667 元。随后,A租赁站按约定开具了总额 203667 元的增值税发票,但B公司仅转账支付 70000 元,陈某微信支付 10000 元,剩余 123667 元租赁费经多次催讨仍拖欠未付。A租赁站认为陈某挂靠B公司施工,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遂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采纳蓝贵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24)川 2002 民初 2593 号民事判决:
1.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华区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设备租赁费 123667 元及资金利息(以 12366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 1507 元、诉讼保全费 1199 元,合计 2706 元,由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微信结算的法律效力认定
法院明确,陈某作为B公司在合同中载明的授权代表,其与原告负责人通过微信沟通租赁事宜、进行费用结算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B公司承担。微信结算记录与合同、增值税发票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租赁总费用的合法依据,为 “非书面结算” 的租赁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二)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确定
判决以原告最后一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点,既符合 “结算后应及时付款” 的交易习惯,又兼顾了合同双方对付款时间的默示约定,为租赁纠纷中逾期利息起算点的认定提供了合理参考。
(三)缺席审理下的证据采信规则
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设备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微信结算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全面采信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对职务代理行为的精准认定与证据链的扎实构建。面对微信结算效力争议、挂靠关系举证难等问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关键事实,凭借专业法律分析锁定债权。如果您正在面临建筑设备租赁欠款、结算争议、挂靠关系维权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