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无书面合同、付款主体与实际联系人不一致常导致责任主体难以锁定,维权难度陡增。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代理高新区某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 “土利服务部”)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凭借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成功锁定实际债务人,助力当事人追回 24 万余元租金及利息,彰显了蓝贵律所在无书面合同纠纷中的专业维权实力。
基本案情
(一)租赁关系与履行事实
土利服务部与刘某长期存在设备租赁合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应刘某要求,土利服务部先后向双流、简阳、彭山三地工地提供山河 360H、宇通 230D 两台旋挖钻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设备调度、租金结算等事宜。
租赁期间产生租金、运费、机手工资等共计 407260 元,A公司(刘某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代付 162172 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付。土利服务部按刘某要求向A公司开具发票,但后续欠款始终未结清。
(二)争议焦点与诉讼发起
土利服务部认为A公司是租赁合同相对方,刘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租金 245328 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租赁合同相对方是A公司还是实际联系人刘某;刘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证据支撑
律师团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刘某通过微信直接对接设备租赁事宜,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微信群中确认欠付租金 245328 元(山河 360H 设备欠 140328 元、宇通 230D 设备欠 105000 元),并详细列明已付款项构成;后续沟通中,刘某指定开票对象为A公司,进一步印证其为实际权利义务主体。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4)川 0107 民初 26503 号民事判决:
1.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某设备租赁服务部支付设备租金 24508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24508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31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 5086 元、保全费 1782 元、公告费(按实际票据金额),均由被告刘某负担;
3.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无书面合同下租赁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院明确,认定租赁合同相对方应围绕 “合同合意” 与 “实际履行” 核心。本案中,设备租赁的沟通、调度、结算均由刘某完成,A公司仅为事后指定的付款及开票主体,无证据证明其与土利服务部存在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意,故认定刘某为实际债务人。这一裁判观点明确:无书面合同时,实际联系人、结算主体是认定合同相对方的关键依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核心证据效力
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明确确认欠付租金金额、已付款项构成,形成完整的债权凭证,被法院全额采信。这一结果凸显了 “即时通讯记录” 在无书面合同纠纷中的核心证明价值,为类似纠纷中证据固定提供了明确指引:应及时通过聊天记录确认交易细节、欠款金额,留存完整沟通凭证。
(三)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边界
法院未支持刘某因一人公司股东身份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核心原因是认定租赁合同相对方为刘某个人,而非A公司。这一认定厘清: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前提是 “公司为债务人”,若债务主体为股东个人,则不适用该规则,为一人公司相关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边界。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锁定实际债务人与扎实固定核心证据。面对无书面合同、责任主体模糊的维权困境,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 “合意形成” 与 “实际履行”,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链成功破解争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如果您正在面临建筑设备租赁、无书面合同纠纷、债务主体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