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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结算后仍欠尾款?蓝贵律师胜诉助企业追回 5 万工程款 + 律师费
蓝贵案例 | 结算后仍欠尾款?蓝贵律师胜诉助企业追回 5 万工程款 + 律师费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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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结算后仍欠尾款?蓝贵律师胜诉助企业追回 5 万工程款 + 律师费

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结算单签订后发包人拖欠尾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施工企业资金流转,还可能引发长期维权纠纷。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贺婉律师代理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和专业的法律主张,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尾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合同纠纷中的维权实力。


基本案情


2023 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武侯保障房项目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该项目的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含税单价 42 元 / 米,暂定总价 1260000 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待总包将总进度款支付至 80% 后一个月内,B公司需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100%;若双方因合同产生争议,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义务。2024 年 1 月 11 日,双方签署《工程量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款为 1381992.4 元。此后,B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 1331992.4 元,剩余 50000 元尾款迟迟未付。2025 年 1 月起,A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催收尾款,对方虽承诺付款却始终未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 50000 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8000 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 0107 民初 29592 号民事判决:

1.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0000 元;

2.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自 2025 年 11 月 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80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1320.42 元,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51.44 元。


典型意义


(一)结算单的核心债权确认效力

法院明确,双方签署的《工程量结算单》是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依据,一经签署即锁定债权债务金额,发包人应按结算金额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B公司在结算后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尾款无正当理由拖欠,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为建工领域结算后债权实现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合同约定 “待总包支付至 80% 后一个月内付清”,属于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既尊重合同约定精神,又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约定不明的付款期限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

(三)律师费约定的司法支持边界

合同明确约定诉讼相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且A公司已实际支出该费用,法院依法支持律师费诉求。这一认定凸显了 “约定优先” 原则,明确了建工合同中律师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为施工企业维权成本转嫁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缺席审理下的证据采信标准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权利。法院结合《施工合同》、结算单、支付凭证、微信催收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全面采信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保障了债权人在对方缺席情况下的权益实现,体现了 “以证据为核心” 的裁判原则。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结算单效力的精准认定和证据链的扎实构建。面对结算后尾款拖欠难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核心债权,凭借专业法律分析和充分证据支撑,成功为企业追回全部应得款项及维权成本。如果您正在面临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结算争议、违约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贺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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