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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口头约定亦算数!蓝贵律师胜诉助施工人追回 26 万工程款
蓝贵案例 | 口头约定亦算数!蓝贵律师胜诉助施工人追回 26 万工程款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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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口头约定亦算数!蓝贵律师胜诉助施工人追回 26 万工程款

前言


建设工程分包领域中,口头合同、多项目款项混同、单价与扣款争议是维权三大难点。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青山律师代理张某与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凭借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锁定工程单价、厘清多项目付款边界,助力当事人胜诉追回 26 万余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复杂建工纠纷中的专业攻坚能力。


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张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强夯劳务合同,约定张某承接宜宾某物流中心项目的基础夯实施工,王某通过其经营的双流区某设备租赁站履行相关权利义务。2021 年 1 月 31 日,张某按约进场施工,同年 10 月 20 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双方确认施工总面积为 47330.37 平方米。

施工期间及完工后,王某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因双方同时存在重庆恒大项目的合作关系,部分付款存在混同情形。张某主张双方约定工程单价为 16 元 /㎡,扣除已认可的顾问费 47330.37 元及自愿承担的税费 70881.96 元后,工程总价款为 639073.59 元,扣除案涉项目已付款 378000.26 元,王某尚欠 261073.33 元。

王某则抗辩,工程单价应按其与上家结算的 15.8 元 /㎡计算,且需扣除多项税费及管理费,同时主张已付款 543920.26 元均为案涉项目款项,已超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结果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 1502 民初 11248 号民事判决:

1.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工程款 261073.33 元及逾期利息(以 261073.33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10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452 元、保全费 1833 元,共计 6285 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3.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口头合同的效力及核心条款认定

法院明确,口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因双方无资质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已按约完成工程且无质量争议,有权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本案中,通话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双方就 16 元 /㎡的单价达成合意,被告后续以与上家结算价抗辩无依据,为口头建工合同的价款认定提供了证据指引。

(二)多项目款项混同的厘清规则

当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个工程项目合作时,款项清偿应遵循 “当事人约定优先” 原则。本案中,张某通过微信截图明确区分各项目已付款项,王某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部分款项属于重庆恒大项目付款,成功厘清混同款项边界,避免了 “一揽子付款” 的事实认定误区。

(三)扣款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主张扣除管理费、多项税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约定,法院未予支持。而原告自愿承担的顾问费、税费,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这一认定明确了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警示当事人提出扣款主张需有明确合同依据或双方合意。

(四)无效合同下的利息支持规则

即便口头分包合同无效,债务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仍需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依据原告主张的付款节点起算利息,既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填补了实际施工人的合理损失,平衡了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电子证据的精准梳理与多项目款项的清晰区分。面对口头合同、款项混同等维权难点,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核心争议,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实际施工人破解困境。如果您正在面临口头建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混同、扣款争议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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