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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公司无财产执行?蓝贵律师胜诉让股东在亿元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蓝贵案例 | 公司无财产执行?蓝贵律师胜诉让股东在亿元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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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公司无财产执行?蓝贵律师胜诉让股东在亿元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前言:


企业经营中,债权人胜诉后却遭遇债务人公司 “空壳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往往面临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尴尬。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四川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成功突破 “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 的抗辩,判令三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债权人打通债权实现新路径,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公司类纠纷中的专业攻坚能力。


基本案情


A公司与中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作出(2022)川 1502 民初 5729 号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 1825112.21 元、停机损失费 240000 元及相应利息,合计约 283 万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债权未能实现。经查,B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注册资本经多次变更后确定为 10000 万元,股东陈某甲认缴出资 5100 万元、陈某乙认缴出资 4900 万元(受让自周某丙),认缴出资时限均为 2046 年 12 月 30 日前,且二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案涉债权发生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周某丙转让股权时债务已形成,且其转让股权前亦未实际出资,受让方陈某乙也未补交该出资。A公司认为,B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股东不应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周某丙未出资即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故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安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 1523 民初 4021 号民事判决:

1.被告陈某甲在未出资的 5100 万元范围内,第三人B公司在(2022)川 1502 民初 5729 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原告A公司的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告陈某乙在未出资的 49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周某丙在 49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陈某乙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 2945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4459 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各负担 17229.50 元。


典型意义


(一)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

法院明确,当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为债权人在 “公司空壳化” 场景下维权提供了关键裁判依据。

(二)未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认定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甲、陈某乙作为B公司现任股东,均未实际缴纳认缴出资,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清晰界定了股东出资义务与公司债务的关联责任,强化了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

(三)未出资股权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形的,应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周某丙未出资即转让股权,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前,受让方陈某乙未补交出资,法院判令周某丙对陈某乙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堵住了 “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 的漏洞。

(四)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多元路径拓展

本案突破了 “仅能向债务人公司主张权利” 的局限,为债权人提供了 “向未出资股东追责” 的新路径。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通过主张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追究未出资股东及股权受让人责任,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为类似执行不能案件的维权提供了有效范本。


结  语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对股东出资义务与公司债务关系的精准把握,成功破解了 “公司空壳化” 导致的执行难题。面对债权人胜诉后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支撑,为当事人打通了债权实现的关键通道。如果您正在面临公司债务追偿、执行不能、股东出资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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