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拒绝支付货款是常见抗辩手段,往往导致纠纷陷入 “货款追讨 + 质量争议” 的双重僵局。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高芹律师代理成都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驳斥对方质量反诉主张,助力当事人全额追回拖欠货款及利息,彰显了蓝贵律所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专业维权实力。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双方通过《采购订单》建立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 12 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出两份采购订单,购买特定规格盖板。A公司按约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完成货物交付。
2024 年 1 月 19 日,双方对账确认案涉货款金额为 46685 元,A公司随后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B公司收到货物及发票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A公司多次催促仍拖延未付。
A公司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B公司当庭提出反诉,主张A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损失,要求A公司支付 41476.5 元损失(扣除所欠货款后),试图以此抵销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参与诉讼,应对本诉与反诉。
裁判结果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经合并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粤 0311 民初 22215 号民事判决:
1.被告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668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46685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成都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4.本诉案件受理费 513 元、保全申请费 510.55 元,合计 1023.55 元,由被告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 418.46 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典型意义
(一)对账确认的货款金额具有终局性效力
法院明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是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一经确认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中,B公司已对 46685 元货款进行对账确认,且A公司已开具对应发票,B公司后续以质量问题抗辩拒付货款,缺乏事实基础,为买卖合同货款结算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二)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与抗辩边界
买方主张产品质量问题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本案中,B公司虽提出质量反诉,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且其主张的 2023 年 9 月退货及后续退货未获A公司认可,亦未推翻对账确认的事实。法院据此驳回其反诉请求,明确了 “无充分证据的质量异议不能对抗已确认的付款义务” 的原则。
(三)主动扣减瑕疵损失后的权利锁定
A公司在对账时已主动扣减 3 万元质量问题罚款,构成对质量争议的合理处分。这一行为既体现了诚信履约态度,也锁定了最终货款金额,使得B公司后续再以质量问题主张额外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为类似质量争议的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本。
(四)反诉抵销货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严格审查反诉的合法性与关联性,B公司试图以无充分证据的质量损失抵销已确认货款,不符合抵销的法定条件。这一认定明确了反诉抵销的司法审查标准,防止买方滥用反诉权利逃避付款义务,保障了卖方的合法债权。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对账确认效力的精准把握与质量反诉的有效抗辩。面对买方以质量问题反诉妄图拒付货款的情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核心证据,凭借专业法律分析成功破解纠纷僵局,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如果您正在面临买卖合同货款拖欠、质量争议、反诉应对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高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