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用工领域中,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是高频争议点,直接影响工伤认定、责任承担等核心权益。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贺婉律师代理四川某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陈某甲、陈某乙劳动争议一案,明确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成功助力企业驳回原告诉请,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劳动用工纠纷中的专业风控能力。
基本案情
黄某甲(1968 年 8 月 30 日出生)于 2023 年 2 月入职A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约定月工资 2500 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黄某甲通过厂区打卡机上下班。2023 年 9 月起,黄某甲开始领取退休金。
2025 年 1 月 19 日,黄某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 1 月 24 日死亡。陈某甲(黄某甲配偶)、陈某乙(黄某甲之子)为申请工伤认定,向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黄某甲与A公司自 2023 年 2 月至 2025 年 1 月 19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为推进工伤认定相关权益主张,二原告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确认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参与诉讼,主张黄某甲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6)川 0121 民初 241 号民事判决:
1.驳回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典型意义
(一)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核心边界
法院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女年满 50 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劳动者主体资格灭失。本案中,黄某甲 2018 年 8 月 30 日已年满 50 周岁,2023 年入职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这一认定为超龄用工关系的定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实际用工” 不能突破主体资格法定限制
尽管黄某甲与A公司存在实际用工事实,包括固定岗位、打卡考勤、按月发薪等类似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法院强调,劳动关系的建立需以双方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为前提。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避免了 “实际用工即劳动关系” 的片面认定。
(三)领取退休金对用工关系认定的佐证作用
黄某甲 2023 年 9 月起领取退休金,进一步印证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 “退休人员” 的法定身份。法院结合这一事实,强化了 “超龄 + 领养老金”双重情形下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裁判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事实认定标准。
(四)劳动争议中主体资格的前置审查价值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均优先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明确超龄人员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源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处理方式凸显了主体资格审查在劳动争议中的前置性作用,有助于快速厘清法律关系,避免后续工伤认定、赔偿纠纷等不必要的争议。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法定要件的精准把握。面对超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引发的劳动关系争议,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依托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成功为企业明确用工关系性质、规避法律风险。如果您正在面临超龄用工关系认定、工伤纠纷、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贺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