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分包领域中,大额工程款拖欠、窝工损失索赔往往导致纠纷复杂且耗时长久,既影响施工企业资金周转,也易引发长期对抗。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代理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为当事人锁定 120 余万元回款及明确履约保障,实现 “快速止损 + 权益落地” 双赢,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大额建工纠纷调解中的专业协调能力。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市域(郊)铁路成都至眉山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成都段)土建施工(秦皇寺站)旋挖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旋挖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但B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迟迟未足额支付,且施工期间因相关原因造成A公司产生窝工损失。
经核算,A公司主张B公司拖欠工程款 1604605.48 元、资金占用利息 91292.28 元,同时需支付窝工损失 136000 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11926.82 元,各项款项合计近 185 万元。因双方就款项支付及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A公司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相关费用。诉讼中,基于我方保全了被告,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才120多万调解的。
调解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委托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在调解员协调及胡彦军律师的积极沟通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26)川 0192 民初 232 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202762.76 元(因 B 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故调解确定的金额为扣除已付款后的剩余应付款),分三期支付:2026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0 元,2026 年 2 月 17 日前支付 500000 元,2026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602762.76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69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697 元,由原告承担;
3.若被告按期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案涉纠纷全部了结;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视为全部未付款项提前到期,被告需额外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17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 15697 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利息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4.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大额建工纠纷的高效调解价值
相较于传统诉讼的冗长流程,调解方式大幅缩短了大额建工纠纷的处理周期,避免了举证、庭审、上诉等繁琐环节。因 B 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围绕剩余款项的结算与支付争议聚焦,从立案到达成调解仅用时约 1 个月,快速为债权人锁定明确回款方案,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消耗,体现了调解在大额纠纷中的高效解纷优势。
(二)分期付款与违约加速的双重保障
调解协议采用 “三期付款 + 逾期加速到期 + 利息 + 违约金” 的组合模式,既考虑到 B 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的履约诚意,给予其合理的资金周转缓冲期,又通过刚性违约条款形成强力约束,有效防范 “调解后拖延付款” 的风险,确保债权人剩余权益不流于形式,为大额剩余款项的履约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多元诉求的合理折中与权益平衡
协议在A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窝工损失等多元诉求基础上,结合 B 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折中确定最终付款金额,既充分考虑了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又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核心债权实现,避免了 “一判了之” 可能导致的执行僵局,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公平平衡。
(四)特邀调解机制的专业解纷优势
本案依托法院特邀调解员的专业调解能力,结合律师的法律专业支持,搭建了高效沟通平台。针对 B 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调解员与律师共同梳理债权债务净额,有效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推动争议焦点快速聚焦,为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有力支撑,彰显了多元解纷机制在建工纠纷中的实践价值。
结 语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展现了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大额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处理中的专业素养与高效协调能力。面对近 185 万元的款项诉求,律师团队聚焦核心债权,通过灵活的调解方案与严格的履约约束,既为企业快速锁定回款路径,又为纠纷化解预留了合理空间。如果您正在面临大额工程款拖欠、窝工损失索赔、建设工程分包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