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尤其在一方不知情、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面临 “被负债” 的风险。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程翔禹律师代理瞿某与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凭借新证据提交与精准法律适用抗辩,成功推翻一审判决,助力当事人免除 14 万元债务,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再审案件及夫妻债务纠纷中的专业攻坚能力。
基本案情
刘某与瞿某曾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刘某陆续向同学兼同事王某借款共计 20 万元,后归还 6 万元并支付部分利息。2022 年 2 月 26 日,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借款 14 万元,约定月利率 1.1%(年利率 13.2%),借款期限一年,用途为 “购买设备”。借款到期后,刘某仅支付 3000 元,剩余款项未偿还。
王某认为该笔借款用于刘某与瞿某的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二人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 14 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通过公告等方式送达,经缺席审理后,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刘某、瞿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瞿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主张其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且刘某出具借条时双方夫妻关系已处于不安宁状态,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瞿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公司银行流水等新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相关公司经营,公司也未收到对应的设备款项。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 01 民再 113 号民事判决:
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4)川 0112 民初 1764 号民事判决;
2.被申请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王某偿还借款 14 万元及利息(以 14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27 日起按年利率 13.2% 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3.驳回被申请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一审案件受理费 3654 元、公告费 400 元,由刘某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 3654 元,由瞿某负担。
典型意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法院明确,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符合上述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举证责任指引。
(二)再审程序中 “新证据” 的关键作用
再审期间,瞿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公司银行流水等新证据,直接证明借款未用于约定的 “购买设备” 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成为推翻一审判决的核心依据。这一认定凸显了再审程序中 “新证据” 的重要价值,为当事人通过再审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三)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认定
案涉借款事实发生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民法典施行前),虽借条出具于 2022 年,但法院明确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而非民法典相关规定,准确界定了法律适用的时间边界,避免了法律适用错误。
(四)“被负债” 风险的司法防范
本案裁判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效防范了 “一方借款、另一方被负债” 的不公平情形,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财产安全,平衡了各方利益。
结 语
本案的再审胜诉,核心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精准把握与新证据的有效运用。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关键争议,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扎实的证据支撑,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不实债务负担。如果您正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争议、再审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程翔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