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分包领域中,无书面合同、以 “他人债务抵账” 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两大核心难点。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李某与罗某、赵某、四川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凭借通话录音、施工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成功锁定事实合同关系与工程价款,破解抵账抗辩难题,助力当事人全额追回 23 万余元劳务费及利息,彰显了蓝贵律所在建工纠纷中的专业攻坚能力。
基本案情
罗某与A公司存在内部承包关系,罗某以A公司名义承接芦葭镇社区工程(一期)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项目后,与李某协商案涉项目旋挖桩劳务分包事宜。2022 年 4 月,双方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施工细节及单价,罗某最终明确单价 “最多不超过 180 元 / 米”,李某随后组织劳务班组进场施工,A公司现场管理员赵某全程对接,并在《旋挖桩施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施工情况。
2022 年 4 月 30 日,李某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根据赵某签字确认的施工记录,施工总量为 1283 米,按约定单价 180 元 / 米计算,工程总劳务费为 230940 元。然而,A公司、罗某却以 “李某系代表案外宇通公司履职,案涉劳务费应抵扣宇通公司所欠罗某的 242 万余元工程款” 为由,拒绝向李某个人支付款项。
经查,李某曾于 2011 年至 2018 年在宇通公司参保,期间曾代表该公司与罗某对接案外项目并办理抵账,但案涉项目施工时已离职,且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仅为李某介绍工程,抵账事宜与李某无关。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 230940 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川 0191 民初 7988 号民事判决:
1.被告四川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 230940 元及利息(以 23094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3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 4764 元、保全费 1894 元,由被告四川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一)事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认定标准
法院明确,无书面合同不影响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本案中,罗某与李某直接协商施工细节及单价、李某组织班组进场施工、A公司管理员签字确认工程量,形成完整的 “缔约 - 履行” 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为无书面合同的建工纠纷提供了认定范本。
(二)“抵账抗辩” 的司法审查边界
债务人以 “案涉款项应抵扣他人债务” 主张抗辩时,需提交三方共同确认的抵账协议或明确合意证据。本案中,A公司、罗某仅以李某曾代表案外公司抵账为由主张抵扣,但未提供李某同意抵账的书面承诺,且宇通公司否认该约定,故法院未支持该抗辩,明确了 “单方抵账主张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债权” 的规则。
(三)工程价款的推定规则
双方未签订书面结算文件时,可结合协商记录与实际履行行为认定价款。本案中,罗某明确单价 “最多不超过 180 元 / 米”,李某以实际施工行为表示接受,结合管理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法院依法推定总价款为 230940 元,为无书面结算的价款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四)内部承包关系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罗某与A公司存在内部承包关系,且A公司确认罗某在案涉项目中的行为代表公司,故罗某的协商、确认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法院判令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避免了内部承包中 “挂靠人、被挂靠人相互推诿” 的维权困境,明确了被挂靠单位的对外责任。
结 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事实合同关系的精准界定与抵账抗辩的有效破解。面对无书面合同、他人债务牵连等复杂情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聚焦核心证据,凭借专业法律分析成功为实际施工人锁定债权。如果您正在面临无书面合同建工纠纷、工程款抵账争议、劳务费追讨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