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方拖延结算、以 “未开票”“未终审” 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施工企业最常见的回款困境。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何杨律师代理四川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起诉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全额胜诉 1,625,991.04 元工程款 + 利息,并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企业锁定最大权益,充分展现蓝贵律所在大额建工纠纷中的硬核胜诉能力。
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 10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中梁雪玺薹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签约合同价 6,570,123 元。
案涉工程于2020 年 8 月 10 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B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一审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造价6,760,273.77 元;后双方工作人员微信确认三审结算价 6,681,859.21 元。
但B公司迟迟不办理最终盖章结算,已付工程款仅 5,055,868.17 元,尚欠 1,625,991.04 元(含质保金),并以 “未完成三审”“未提供发票” 为由拒付。
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
1.支付欠付工程款1,625,991.04 元;
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确认就案涉工程折价 / 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 0108 民初 8820 号民事判决,全部支持我方诉请:
1.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625,991.04 元及利息(按 LPR 从 2023 年 7 月 11 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2.确认原告在 1,625,991.04 元范围内,对案涉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折价 / 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受理费 19,4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4.驳回被告全部抗辩理由。
典型意义
(一)拖延结算=视为条件已成就
发包方恶意不办理终审结算、不配合签字盖章,法院认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结算已完成,直接按双方确认的三审金额认定工程款,彻底打破 “以拖拒付” 套路。
(二)“先票后款” 不能对抗主付款义务
合同虽约定 “先开票后付款”,但法院明确: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主义务。因发包方不结算导致无法开票,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
(三)基坑支护 / 降水工程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明确: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即便不是主体结构,施工企业依然有权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极大增强回款保障。
(四)质保金到期应一并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满约定期限,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法院判决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一并支付,不支持发包方继续扣留。
结 语
本案从立案到胜诉,蓝贵律师团队精准击破 “拖延结算、先票后款、不认优先受偿” 三大常见抗辩,162 万工程款全额支持 + 利息 + 优先受偿权 + 全部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为建工企业回款树立标杆判例。如果您正在面临工程款拖欠、结算拖延、优先受偿权主张、质保金不退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诉讼能力,为您全额追索工程款!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何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