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方停工违约、拖欠工程款、拒不退还保证金,甚至一人公司股东企图逃避责任,是施工企业常见的维权困境。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李泽豪律师代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起诉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及股东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实现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利息、优先受偿权、一人股东连带责任全覆盖胜诉,为施工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树立建工纠纷全维度维权标杆。
基本案情
2023 年 3 月 13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科技产业园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案涉土石方工程,合同暂估价 1000 万元。A公司按约缴纳履约保证金 60 万元,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完成临时设施及部分土石方工程。
后因B公司原因导致项目长期停工,双方经管委会协调确认已完产值409,808.66 元。B公司仅退还部分保证金,尚欠工程款 409,808.66 元、保证金 300,000 元未付,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某为登记独资股东。
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委托蓝贵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承担利息、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向某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 0311 民初 1092 号民事判决,全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某科技产业园土石方施工合同》;
2.B公司支付工程款409,808.66 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3.45% 自起诉之日计至付清);
3.B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 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3.45% 自起诉之日计至付清);
4.向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A公司在409,808.66 元范围内,对案涉土石方工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负担。
典型意义
(一)发包方违约导致停工,应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利息
案涉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逾期亦应支付利息
合同约定保证金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退还,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导致保证金未能退还,法院判决一并退还并计付利息,充分保护施工企业资金权益。
(三)未完工土石方工程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便工程未竣工、仅实施土石方部分,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明确支持在已完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某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即便主张 “股权代持”,对外仍应承担连带责任,筑牢债权人追偿路径。
结 语
本案全面胜诉,充分展现蓝贵律所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诉讼能力,成功实现 “解除合同 + 工程款 + 保证金 + 利息 + 优先受偿权 + 股东连带责任” 六大诉求全部落地。如果您正在面临工程款拖欠、保证金不退、停工损失、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追责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李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