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签订合同、完成施工、结算欠款后,发包方长期拖欠、拒不付款的情况十分常见。即便出具欠条,仍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不到庭应诉。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四川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起诉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凭借合同、欠条、转账记录、微信催收等完整证据链,在二被告均缺席的情况下,依然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成功追回350000 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21 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拉森钢板桩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阆中市古城污水处理厂外管网安装拉森钢板桩工程,合同包干价 425000 元。
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完工退场。
2021 年 2 月 10 日,B公司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
2023 年 6 月 28 日,被告王某出具《欠条》,确认:
欠付钢板桩施工费总计500000 元,已付 100000 元,剩余 400000 元定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付清。
2025 年 1 月 27 日,B公司再次支付 50000 元。
截至起诉之日,仍欠350000 元未付。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蓝贵律师起诉,要求:
1.二被告支付工程款 350000 元及利息;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B公司、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6)川 1381 民初 8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 元;
2.被告以 350000 元为基数,从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诉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 3871 元、保全费 2667 元,均由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4.驳回原告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欠条》具有直接结算效力,欠款金额以欠条为准
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明确确认总工程款为 500000 元,系双方真实结算意思表示,法院直接以此作为欠款依据,事实认定清晰有力。
(二)已付款项依法扣减,法院据实认定欠付金额
B公司先后支付 100000 元、50000 元,法院依法予以扣减,最终确认欠付金额为350000 元,裁判客观公正。
(三)约定利息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 LPR
欠条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法定上限,法院依法不予采纳,酌情从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合法保护原告资金损失。
(四)股东出具欠条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王某出具欠条系代表B公司的职务行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构成债务加入,故不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裁判标准规范。
(五)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被告均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合同》《欠条》、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充分保护守约方利益。
结 语
本案从合同签订、施工、结算、出具欠条到诉讼、保全、缺席胜诉,完整展现了建设工程欠款案件的标准维权路径。蓝贵律师凭借扎实证据与精准法律意见,在被告完全缺席的情况下仍实现全面胜诉,为施工企业追讨工程欠款树立了可复制的典型范例。如果您正在面临工程款拖欠、欠条结算、合同纠纷、缺席应诉、财产保全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徐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