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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口头合伙款拖欠,法院全额支持 48 万元返还
蓝贵案例 | 口头合伙款拖欠,法院全额支持 48 万元返还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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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口头合伙款拖欠,法院全额支持 48 万元返还


前言


商事合作中,口头合伙因缺乏书面约定,极易在出资款返还、责任认定等方面产生纠纷,给当事人维权带来诸多阻碍。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代理包某、成都市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刘某、罗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面对无书面合伙协议、款项转入配偶账户、被告推诿责任等问题,律师团队凭借完整证据链厘清法律关系,最终获法院全额支持,成功为委托人追回 48 万元合伙出资款及逾期利息,为口头合伙纠纷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基本案情


2023 年 6 月,包某与刘某口头约定合伙承接南充某油库搬迁项目,约定由包某出资 50 万元作为前期运营资金,项目未中标则由刘某全额退款。随后,原告按刘某要求将 50 万元转入其妻子罗某的银行账户,该款项由刘某实际管控支配。

此后项目推进无实质进展,包某多次催促退款,刘某曾承诺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返还,但仅于 2025 年 1 月退还 2 万元,剩余 48 万元拒不支付。刘某辩称项目失败系包某过错导致,款项已用于项目开支;且刘某主张该项目系四人合伙,认为黄某、涂某二人为合伙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罗某主张仅为收款账户,对合伙不知情。

原告遂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胡俊涛律师诉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罗某返还 48 万元合伙款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同时明确不要求追加被告黄某、涂某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 (2025) 川 1724 民初 5978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核心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退还原告包某、A公司出资款 48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48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35% 计算);

2.驳回原告对被告罗某、黄某、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9059 元,全部由被告刘某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4.若刘某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一)口头合伙协议合法有效,约定内容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包某与刘某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通过微信、电话等达成的口头约定,具备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核心特征,且有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佐证,法院依法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明确 “项目未中标则退款” 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打破了 “无书面合同即无责任” 的错误认知。

(二)合伙主体需凭证据认定,无合意则不担责

原告与刘某虽主张案涉项目为四人合伙,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黄某、涂某存在合伙合意,且二被告明确否认,法院依法认定合伙主体仅为包某与刘某,黄某、涂某不承担责任,明确了合伙主体认定的证据标准。

(三)配偶收款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符合法定条件

案涉款项虽转入罗某账户,但该账户由刘某指定,款项由其实际支配,罗某未参与合伙事务、未追认债务,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原告对罗某的诉请,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严格认定标准。

(四)违约方需承担还款责任,举证不能则抗辩无效

刘某辩称项目失败系包某过错导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认定其未按约定退款构成根本违约,需全额返还剩余出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彰显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和契约必守的司法导向


结  语


本案是蓝贵律师事务所处理口头合伙合同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律师团队通过精准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 48 万元合伙出资款及利息,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在面临合伙款拖欠、口头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胡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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