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贺敏律师代理宋某与成都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面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拒付多项工伤待遇的情形,蓝贵律师团队精准梳理证据、适用法律,最终促成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有利裁决,为劳动者争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工伤待遇,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宋某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入职被申请人A公司,2023 年 8 月 13 日在工作中操作圆盘锯切割材料时,右手不慎被锯伤。2024 年 4 月 1 日,成都市新都区人社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 年 8 月 28 日,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情为捌级伤残。
经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且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人就工伤待遇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遂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贺敏、胡彦军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由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已于 2023 年 8 月 13 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受伤当日已离职,不应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依据,医疗费已全额支付,仅认可 300 元鉴定费。
仲裁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依法终止,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6701.6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0146.64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0893.33 元、护理费 31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80 元、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 441.3 元,以上款项合计 122082.87 元;
3.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一)未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仲裁委裁决其全额承担各项工伤待遇,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责任,倒逼企业依法为职工参保。
(二)退休不影响工伤待遇,法定权益不受年龄限制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核心待遇,仅因超龄未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确了工伤职工的法定待遇不因退休而灭失,保障了临近退休职工的工伤权益。
(三)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主张双方于 2023 年 8 月 13 日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仲裁委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认定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按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于退休之日终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用工权益。
(四)工伤待遇标准明确,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本案中,仲裁委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依据作出清晰认定,明确了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规则,为工伤职工维权、用人单位履行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结 语
本案是蓝贵律师事务所在工伤待遇维权领域的典型胜诉案例,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证据梳理,帮助工伤职工成功争取到足额工伤待遇,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在面临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未缴社保维权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