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李泽豪律师代理邓女士与四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租车时已购买尊享保障服务,却被对方用未提示的《借车单》转嫁全部事故责任。李泽豪律师紧扣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精准论证说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邓女士全部诉求,成功追回 21700 元维修费,为租车消费维权树立典型。
基本案情
202X 年 7 月 10 日,邓女士通过支付宝平台租赁被告公司新能源汽车,并购买 “车行保障服务尊享服务”,约定事故后无需承担理赔范围内第三方损失 50 万元以内部分。
取车时,被告临时要求邓女士签署纸质《借车单》,未对免责、加重责任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邓女士无租车经验,未细看便签字。《借车单》含多条免除被告责任、加重邓女士责任的格式条款。
当日,邓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产生第三方车辆维修费 21700 元,由邓女士先行垫付。事后邓女士依据尊享保障服务申请赔付,被告却以《借车单》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要求邓女士自行负担全部费用。
邓女士维权无果,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李泽豪律师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川 0116 民初 11207 号民事判决,法院采纳李泽豪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借车单》中免除商家责任、加重邓女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拒赔不可归责于邓女士,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女士支付维修费 21700 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一审生效,邓女士全额追回垫付费用,维权取得圆满结果。
典型意义
(一)未提示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必须采用显著方式提示并说明,否则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直接认定无效。本案明确:租车行不能用临时签署、未提示的《借车单》推翻线上已购保障服务。
(二)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唯签字论
法院裁判不拘泥于纸面签字,而是结合交易背景、购买保障服务的事实,认定邓女士签字时并无自愿承担风险的真实意思,彰显公平原则。
(三)保险公司拒赔原因不可归责消费者的,由经营者担责
因车辆自身运营资质、保险性质导致拒赔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消费者无需为此买单。
(四)为租车消费维权提供清晰范本
线上订车 + 购买保障服务、线下被签不利单据,是租车行业常见 “陷阱”。本案明确了维权路径: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按线上约定履行、由经营者承担拒赔风险。
结 语
本案是蓝贵律所在消费类合同纠纷、格式条款维权领域的典型胜诉案例。面对租车行业常见的不公平条款,律师以专业法律分析还原事实、适用规则,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垫付维修费,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您正在面临租车纠纷、格式条款侵权、消费合同维权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李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