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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车险” 变 “统筹” 遭拒赔 律师维权成功撤销合同并获赔
蓝贵案例 |“车险” 变 “统筹” 遭拒赔 律师维权成功撤销合同并获赔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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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车险” 变 “统筹” 遭拒赔 律师维权成功撤销合同并获赔


前言


车辆统筹、车辆保障,这些是保险吗?有网友拿着写有“机动车损失保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障”的“商业电子单”去找保险公司申请车险理赔被拒,因为该产品是由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保障产品,不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正规商业险。


基本案情


202x年3月,当事人李先生的车险即将到期,各种推销电话应接不暇。李先生也添加过其中推销人员的微信。经其中一位某安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险专员”介绍,他们家的费用优惠力度大,李先生便购买了其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支付了“机动车保险”服务费用3256.5元。事后不久,李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产生34700元维修费用。李先生要求某安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遭到拒绝,某安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其提供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服务而非保险李先生随即联系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李泽豪律师,请求为其主张合法权益。



代理经过


李泽豪律师接手案件后与当事人李先生充分地沟通交流,仔细梳理全案证据,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诈合同: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是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向参与统筹的车辆提供保障,是一项保障交通运输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和有效事故理赔的服务,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销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公司名称一般为汽车服务公司或运输服务公司,注册时无须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因此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统筹服务为名与广大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原告李先生与某安易行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某安易行公司工作人员持续使用保险字样与原告李先生沟通购买车险事宜,并在原告李先生支付了3265.5 元费用后才将案涉《机动车商业安全保障单》及《机动车综合交通安全保障条款》发送给原告李先生,且该《机动车商业安全保障单》与保险单的格式、项目、内容等方面高度相似,使得原告李先生一直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保险,在原告李先生询问险种时,某安易行公司销售人员仍未告知不是保险合同而是众筹服务合同,某安易行公司销售人员的误导足以使得原告李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了案涉《机动车商业安全保障单》。某安易行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机动车商业安全保障单》可依法撤销,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某安易行公司还应当向原告李先生返还已取得服务费用3256.5元,赔偿原告李先生由此所受到的车辆维修损失。



法院判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XX主张X安易行公司构成欺诈,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李XX主张撤销案涉《机动车商业安全保障单》,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李XX签订案涉《机动车商业安全保障单》中有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的保障项目,李XX为此支付的维修费损失应属于前述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范围,经双方一致确认,X安易行公司已向李XX支付11482 元,故对于李XX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本院仅在23218 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最终,成华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先生要求某安易行公司退赔服务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李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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