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商品房认购、商铺交易过程中,因 “阴阳合同”、过户报价不一致、定金退还等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徐敏杰律师代理的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精准厘清责任边界,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购房款项,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5 年 9 月 28 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成都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成都市郫都区 “某锦熙” XXX号房屋,总价 132 万元,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 334550 元。
2025 年 10 月 24 日,原告按约办理尾款支付及过户手续时,被告要求配合以低于实际成交价的金额登记过户,以规避税费,原告明确拒绝。此后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拒不配合正常过户流程。
2025 年 10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协议函,要求退还已付款项遭拒。被告反而以原告未付尾款为由,发函主张没收定金。原告遂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解除、返还 33455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蓝贵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2026)川 0117 民初 787 号民事判决:
1.原告王某与被告成都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自判决生效时解除;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定金及购房款334550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商品房认购、商铺交易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阴阳合同、避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以低于真实成交价申报过户、规避税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拒绝配合。
2.不可归责于一方的情形,定金应退还:因交易信任丧失、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收取定金方应全额返还。
3.定金超 20% 部分仍应退还: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仍应予以返还。
结 语
本案中,蓝贵律师围绕合同效力、避税行为违法性、定金规则等关键要点展开代理,精准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 33 万余元购房款,充分展现律所在房产交易、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如果您正在面临商品房认购、房产交易、定金退还、合同解除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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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