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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提供劳务者受害致死,蓝贵律师全力维权,依法厘清多方责任获法院支持
蓝贵案例 | 提供劳务者受害致死,蓝贵律师全力维权,依法厘清多方责任获法院支持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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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贵案例 | 提供劳务者受害致死,蓝贵律师全力维权,依法厘清多方责任获法院支持


前言


在实际建设工程纠纷当中,发包方与分包方、实际承包方,雇主与雇员之间法律关系混乱、安全管理缺失、违规指挥作业、事后互相推诿,是此类案件的常态。近期,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代理一起重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面对三名被告相互推卸责任、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众多的困境,胡彦军律师深挖事实、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在法庭上清晰还原事故真相,成功促使法院依法划分各方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致死案件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2023 年 10 月,被告丹棱县某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需进行厂房彩钢棚安装施工,联系被告杨某提供材料并对接施工事宜。杨某因自身人员不足,将安装劳务介绍并转交被告丹棱县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B经营部”)实际施工,B经营部雇佣刘某甲等人进场从事钢结构安装、焊接等高空作业,其中刘某甲持有焊工证与高空作业证,具备相应作业资质。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现场违规指挥,要求工人拆除部分老旧房架。作业人员多次提出拆除作业必须使用吊车保障安全,但A公司为节省费用,未提供合格安全设备,仅试图用小型挖机替代。在无安全保障、违规作业的情况下,刘某甲在拆除房架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虽已系安全绳,但未佩戴安全帽,最终不幸因重型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三名被告互相推诿责任:A公司主张属于承揽关系,其无责;杨某主张仅为材料买卖与介绍关系,不承担赔偿;B经营部则主张拆除作业系发包方临时指令,应由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家属在悲痛与无助中,维权陷入僵局。

为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刘某乙、刘某丙(死者刘某甲之妻、之女)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代理本案。胡彦军律师经全面阅卷、调查取证、梳理证据链后发现:案涉《工程施工安全协议》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事后补签;拆除旧房架并非B经营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纯属发包方临时违规指令;A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指挥、忽视安全风险;B经营部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与制止义务;杨某则在材料供应与劳务转交中起到中间衔接作用。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5205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庭审中,三被告均提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争议极其激烈。



判决结果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胡彦军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划分责任比例,作出(2024)川 1424 民初 405 号民事判决:

1.本次事故总损失依法认定为 996996 元(含死亡赔偿金 90454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丧葬费 42456 元);原告主张的岳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不符合法定近亲属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2.责任划分:

(1)B经营部作为雇主,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未制止违规作业,承担40%责任,应赔偿原告398798.4 元;

(2)A公司违规指挥拆除作业、不提供安全设备,存在重大过错,承担30%责任,应赔偿299098.8 元;

(3)刘某甲本人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

(4)被告杨某与A公司之间仅为材料买卖关系,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赔偿责任

3. A公司已垫付 300000 元,原告应退还其 901.2 元。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20468 元,由各方按责任比例依法分担。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同时明确:意外险理赔款不能抵扣雇主及发包方的侵权赔偿责任,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受害人家属有权获得双重保障。



典型意义


1.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包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明确认定,拆除旧房架不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系发包方A公司临时指令,且在工人明确要求安全设备情况下拒不提供,属于重大过错。该案确立裁判规则:发包方违规指挥、忽视安全导致伤亡,不能以 “承揽关系” 一概免责,应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对雇员作业安全负有法定管理与保护义务

B经营部作为雇主,未提供完整安全防护、未制止违规高空作业,法院判令其承担最高 40% 责任,清晰重申:雇主对雇员的生命安全负有最直接的保障义务,未尽职责必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意外险赔偿不能免除侵权方责任,家属可依法双重主张

本案明确:用人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对员工的福利保障,不能冲抵雇主或第三方的法定侵权赔偿。受害人家属在获得保险理赔后,仍有权向责任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充分体现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结  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致死纠纷,涉及多方主体、复杂法律关系与重大利益争议。胡彦军律师以专业、坚韧、尽责的态度,为失去亲人的家属还原事实、厘清责任、争取合法赔偿,法院最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既维护了家属权益,也为同类劳务伤亡案件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如果您正在面临提供劳务者受害、工伤事故、高空作业伤亡、发包方与雇主责任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028-81966688

律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 2034 号 4 栋 18 楼 1801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姜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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