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资讯 法律研究 品牌机构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购下载
首页 新闻资讯 蓝贵民事案例
蓝贵案例|票据再追索维权全胜!蓝贵律师助力企业追回 110.5 万元票据款
蓝贵案例|票据再追索维权全胜!蓝贵律师助力企业追回 110.5 万元票据款
2026-04-16
浏览次数:4

蓝贵案例|票据再追索维权全胜!蓝贵律师助力企业追回 110.5 万元票据款


前言


本案由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李泽钰律师共同代理,面对票据层层背书、前手诉讼、二审终审、线下清偿、再追索诉讼等复杂流程,律师团队精准适用《票据法》第七十一条,为企业打赢再追索官司,全额支持 110.5 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是票据再追索维权的典型胜诉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X管桩有限公司因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份额。案涉汇票由被告德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签发,票据金额 150 万元,到期日 2021 年 6 月 21 日。汇票经连续背书,最终由第三人成都X商贸有限公司合法持有。

汇票到期后,第三人提示付款遭拒付,随即向其前手启动票据追索权诉讼,将原告等多位前手一并诉至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 0116 民初 88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等前手向第三人支付票据款 110.5 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01 民终 2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年 4 月 8 日,原告作为被追索人,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向第三人转账支付 1157251.23 元,该款项包含本金 110.5 万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款项。第三人出具收款收据及《说明》,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票据债务。

原告在依法清偿票据债务后,依法取得对案涉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即本案被告德阳X公司的再追索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胡彦军律师、李泽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票据再追索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清偿的票据金额 110.5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德阳X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判决:

1.被告德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管桩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110.5 万元及相应利息;

2.案件受理费 15488 元,由被告承担 15017 元,原告仅承担 471 元。

3.本案以原告全额胜诉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1.票据再追索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本案再次确认,企业在履行票据债务后,有权向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全额追偿,票据权利清晰、法律依据充分。

2.票据具有严格无因性、文义性、流通性

法院明确认定,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票据一经签发并背书转让,即产生法定票据效力,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均负有法定票据责任,不得以基础合同纠纷对抗合法持票人。

3.层层背书票据到期拒付,后手可依法追索全部前手

商业汇票经层层背书转让,一旦到期拒付,合法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所有背书人一并行使追索权,所有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在被追索后清偿债务,可依法再向前手追偿,形成完整票据维权链条。

4.专业票据律师是票据维权全胜的关键

票据纠纷具有极强专业性、程序性、技术性,从票据效力、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再追索、利息计算、诉讼管辖等均需严格按照票据法操作。蓝贵律师凭借深厚专业能力、丰富实战经验、严谨办案态度,为企业票据维权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支持,是本案全胜的关键因素。


结  语


本案是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又一起大额票据再追索权纠纷全额胜诉的典型案例,再次展现事务所在票据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与实战经验。商业汇票作为企业常用结算工具,票据纠纷频发,票据到期拒付、追索权、再追索权、利息计算、诉讼管辖等均需专业律师处理。如果您正在面临票据到期拒付、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再追索维权、电子商业汇票纠纷、票据款项回收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028-81966688

律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 2034 号 4 栋 18 楼 1801


编辑:唐章怡
审核:胡彦军、姜维明

全站搜索